一、來信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社會公德,如實反映情況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實,誹謗、誣告、陷害和謾罵他人。
二、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,不予受理。
三、來信人必須留下真實姓名與聯(lián)系方式,以便對來信事項調查核實。經辦人員對選擇為不公開信件的來信人的姓名和聯(lián)系方式會予以嚴格保密。信件遵循“網來網去”的原則,不接受紙質信件,不接待來人來訪。
四、來信內容應簡明扼要,說清事實,原則上一信只反映一個問題。信件標題要點明主要問題,符合一般文書規(guī)范。
五、來信人提交信件后,可在“政務互動”頁面了解信件辦理情況。
六、來信人在得到處理結果反饋后,再次就同一問題進行反映,需寫明前一封信件的提交時間、標題及主要內容等,以便查找。
七、以下信件將被視為無效,不再進入處理程序:
(一)需要展開具體調查和處理,但來信人姓名、聯(lián)系方法填寫不完整或不真實的信件;
(二)內容不完整,表述事項不清楚,導致無法回答或難以開展調查的信件;
(三)同一來信人在規(guī)定辦理時效內多次提交的內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和一稿多投的信件;
(四)超越本單位受理范圍,或已進入司法程序(法院受理或已判決等)的事項,將不予受理。
(五)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內,或無法通過本欄目處理程序進行處理的問題。
(六)屬于產品推銷、社會中介服務需求等市場行為方面的;屬于邀請函、通知函等公文交流方面的;屬于內部行政管理方面應按正常渠道逐級匯報的;
(七)已通過網絡明確答復的;
(八)轉載網上論壇的有關內容。
(九)緊急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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